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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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952號聲請人鴻越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