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 陳怡 如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林志成 等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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