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珍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