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珍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