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421號
原 告 羅鳳連
訴訟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
被 告 陳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4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維修費用16,400元部分,非屬附帶
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