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421號
原   告  羅鳳連
訴訟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
被   告  陳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4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維修費用16,400元部分,非屬附帶
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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