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 鄭孟瑤 (即原告)3樓
王淵明 被上訴人 唐鄭銀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11月18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案號: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原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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