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文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思舉 即伊吉特商行、 周儀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雖與起訴不同,但仍屬裁判上之請求,所發生程序法上之效果,如重複聲請之禁止(民事訴訟法第25
3條參照)亦有適用。所謂有重複聲請禁止之效果,即在支付命令之聲請繫屬中,債權人就同一請求,不得再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前已有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受理聲請,並經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該支付命令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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