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佩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不明,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