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原告 林明祥 被告 蔡美玉
林文華 林明雄 林麗卿 林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遺產,依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雖所有權人為被繼承人 林水 ,然登記原因為繼承,權利範圍屬公同共有,是否林水繼承後亦尚未辦理分割為分別共有即有疑義,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宛彤附表一編號遺產項目⒈新北市○○區○○段00地號、6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5⒉新北市○○區○○段00地號、526.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8/52080⒊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總面積95.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⒋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總面積97.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⒌新店中央郵局存款341,483元及其孳息⒍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欣店方行存款4,612,126元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