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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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趙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永豐商業銀│96年1月31日│22,000元│779352│││││行南蘆洲分││││││││行│││││├───┼─────┼─────┼──────┼─────┼─────┼──┤│002│甲○○○│永豐商業銀│96年1月27日│74,620元│779353│││││行南蘆洲分││││││││行│││││├───┼─────┼─────┼──────┼─────┼─────┼──┤│003│甲○○○│永豐商業銀│96年1月17日│83,200元│779354│││││行南蘆洲分││││││││行│││││├───┼─────┼─────┼──────┼─────┼─────┼──┤│004│甲○○○│永豐商業銀│96年2月10日│85,600元│779355│││││行南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