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OMASKUTNAR(捷克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558號、104年度偵字第15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OMASKUTNAR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TOMASKUTNAR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在臺灣無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所涉犯為法定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衡情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4年9月11日裁定羈押暨執行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TOMASKUTNAR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黃致毅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