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4號上訴人 陳麒晉
陳海峰 李秋美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宜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浩然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捌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元,應徵裁判費壹拾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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