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五0一五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五0一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