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8,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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