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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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5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前揭判決而聲明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裁定命其繳納,於法均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據以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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