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