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74號聲請人金易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272383、272384號之本票原本二紙。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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