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0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玖仟元,緩刑肆年,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台訴字第三三五四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