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強盜等案件(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以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受刑人甲○○竟於緩刑內即九十年二月二日更犯他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