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 林宜君 被告 李望鵬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蕭清清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