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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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