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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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5號
原 告 王惠珍
陳筠姍
陳詩旻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秀惠 、 黃傑宗 、 黃志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