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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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5號
原    告  王惠珍
        陳筠姍
        陳詩旻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秀惠黃傑宗黃志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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