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6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泓文

相對人

即被告 賴文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騰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定「因

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原告起訴之目的,雖僅在

要求法院以判決定相鄰土地之界線,然非無財產上之利益,仍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兩造就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

址,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竟

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原告所有

坐落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178地號土地之界線,並非與被告間之土地所有權有爭執,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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