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殷俊凱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劉家豪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該條文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47號事件於民國
106年3月14日、7月3日庭期之錄音光碟,然觀其書狀所載,僅泛稱:法官辦案態度不佳,經其於106年5月15日填寫反應表後,本院雖已回函,然內容不完全屬實,改向民間司改會申訴等語,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嗣後如有其他合於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得於本件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再檢證聲請,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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