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東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東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東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東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9號、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9號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本件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月,在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之前提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鍾東水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104年11月26│同左│104年12月22││││危害│刑8月│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日││日││││防制││104年度毒偵│104年度│││││││條例││字第592號│易字第││││││││││109號││││││││├──────┤│││││││││104年1月26日││││││├─┼──┼───┼──────┼────┼──────┼────┼──────┼─────┤│2│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5年5月30日│同左│105年6月25日│編號2、3曾│││危害│刑7年6│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定應執行刑│││防制│月(共│104年度偵字│分院105││││有期徒刑8│││條例│2罪)│第955號,併│年度上訴││││年4月│││││案:同署104│字第79號│││││││││年度偵字第││││││││││2857號│││││││││├──────┤│││││││││103年9月29日││││││││││103年11月30││││││││││日││││││├─┼──┼───┼──────┼────┼──────┼────┼──────┼─────┤│3│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5年5月30日│同左│105年6月25日│編號2、3曾│││危害│刑8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定應執行刑│││防制││104年度偵字│分院105││││有期徒刑8│││條例││第955號,併│年度上訴││││年4月│││││案:同署104│字第79號│││││││││年度偵字第││││││││││2857號│││││││││├──────┤│││││││││10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