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丁○○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萊有限公司、乙○○
、丙○○、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350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寶萊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表及其他被告之最近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