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085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十字弓壹支(含弓箭貳拾伍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甲○○於民國96年間」,應更正為「甲○○於民國96年2月間某日」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十字弓業經內政部於91年11月20日公告為管制刀械,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扣案之十字弓一支(含弓箭二十五支),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