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十字第三三八二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訴訟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七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十字第三三八二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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