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許育健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蔡宛庭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許國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藍家慶
法官李宗濡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