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高福林 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曾碎玉 原告 高小娟
高翌凱 高明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被告 莊明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鄭永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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