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李孟儐
李孟琪 李孟麟 李孟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瑞琪 複代理人 何佳臻 被告 李孔琦
李孔延 李孔成 (即 李筱芬 )訴訟代理人 張麗卿 被告 李孔猷
李孔謀 李孔琳 (即 李岱梅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就 李孔瑞 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連帶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八分之一移轉登記為原告李孟儐所有。
被告應就李孔瑞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連帶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八分之一移轉登記為原告李孟琪所有。
被告應就李孔瑞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連帶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八分之一移轉登記為原告李孟麟所有。
被告應就李孔瑞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連帶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八分之一移轉登記為原告李孟威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僅列 李孔模 、李孔琦及李孔延為被告,嗣發現被繼承人李孔瑞尚有李孔成、李孔猷、李孔謀及李孔琳等繼承人,有李孔瑞之繼承系統表1紙附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109頁),乃於99年6月30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追加李孔成、李孔猷、李孔謀及李孔琳為被告。經查前揭追加,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孔模於民國100年2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參本院卷一第177頁)。
茲由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附表編號2至4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應有部分各2分之1為李孔瑞所有,李孔瑞於98年11月13日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陳林宜伸 事務所作成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所有權贈與契約書,表明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予原告。惟李孔瑞尚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即過世,又李孔瑞無父母及子女,且其配偶 彭海珊 亦拋棄繼承,故由被告即李孔瑞之兄、弟、姊、妹為繼承人,繼承李孔瑞應履行之義務。爰依贈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李孔延、李孔琦分別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贈與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被告李孔謀、李孔猷及李孔成(即李筱芬)亦提出放棄遺產聲明書,表明對於移轉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應有部分無意見;其餘被告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98年度嘉院民公宜字第1504號、第1503號公證書影本、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系爭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李孔瑞繼承系統表影本各1份為憑(參本院卷一第4頁至第23頁),核與所述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被告李孔延、 李孔琪 、李孔謀、李孔猷及李孔成均表示同意移轉應有部分;其餘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即無不合。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柯月美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明蓉┌──┬────────────────┬─────────┐│編號│不動產標示部│李孔瑞之應有部分│├──┼────────────────┼─────────┤│1│嘉義市○○段○○○○○號│2分之1│││(門牌號碼嘉義市○○路○○號建物)││├──┼────────────────┼─────────┤│2│嘉義市○○段○○○○○號│2分之1│├──┼────────────────┼─────────┤│3│嘉義市○○段○○○○○號│2分之1│├──┼────────────────┼─────────┤│4│嘉義市○○段○○○○○號│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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