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鄭安妮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6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馬英九 、行政院交通部、 毛治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馬英
九、行政院交通部、毛治國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債權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馬英九、行政院交通部、毛治國並無任何債權存在,聲請人對之請求顯無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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