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惠君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1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欣遊艇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華欣遊艇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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