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遠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正確本票金額,經本院民國98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