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562號債權人巳○○債權人地○○債權人辛○○債權人寅○○債權人丁○○債權人卯○債權人子○○債權人丑○○債權人甲○○債權人申○○債權人庚○○債權人宇○○債權人壬○○
樓債權人辰○○
樓債權人天○○債權人戌○○
3樓債權人癸○○債權人丙○○債權人戊○○債權人乙○○債權人己○○債權人酉○○
號債權人未○○債權人亥○○債權人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經查紘映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3、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