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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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陳菄鋐 被告 陳蔚權
張勝鎧
謝昊佑 上列被告陳蔚權、張勝鎧、謝昊佑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第82號),經原告 陳菄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53 號裁定(111.10.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8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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