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揚(原名林樹盛)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1年10月1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已於104年12月2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1年10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2346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