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02號原告 鐘政民 被告 林采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內補正:「一、訴之聲明。二、起訴之訴訟標的。三、表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然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