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原告 桂平宇 訴訟代理人 賴頡 律師複代理人 林祺家 律師被告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7,4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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