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14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陳茹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門號0000000000於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中請求新台幣7,619(*使用未滿34個月即降轉至語音+上網月租費總金額15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17,500元/34個月行銷優惠費用(逐日遞減)),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補正:「釋明門號0000000000,於聲請狀內附專案補貼款通知書中,*使用未滿34個月即降轉至語音+上網月租費總金額15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17500元/34個月行銷優惠費用(逐日遞減)之依據」,然聲請人於110年11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聲請人就門號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貼款新台幣7,619元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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