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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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許健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許健龍為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城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誼城公司已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清算完結,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由許健龍為誼城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誼城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明細表為證,並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476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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