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馬光宗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102年度交字第278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誤為聲請再審),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81條、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㈠被告之地址(應為: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號)、代表人之住居所(應為:住同被告址)、㈡起訴之聲明(再審原告因係提起再審之訴,則應就併就已確定之判決訴請判決廢棄,從而再審原告似漏未聲明「某某確定判決廢棄」);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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