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元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文元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戒除毒癮」應更正為「戒除毒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文元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4月24日釋放出所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張文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執行徒刑後,仍不知戒惕,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況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10月、5月確定,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不知戒除惡習,殊值非難;然念及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施用毒品並無危害他人,本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並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暨其品行、自稱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7077號被告張文元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美濃區吉山18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元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4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9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96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
5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10月16日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美濃區吉山18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0年10月18日14時2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光華路口,張文元因遭通緝,為警逮獲,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文元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L專-100892)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檢察官呂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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