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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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5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4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99年5月23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3段26號9樓林新醫院內,因以言詞性騷擾護理人員及吵鬧咆哮影響其他病患權益,經林新醫院要求其辦理出院,丙○○因此在醫院內吵鬧,拒不配合辦理,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警員乙○○、甲○○獲報前往處理,並調查有無性騷擾案件,而依法執行勤務時,丙○○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幹你老師、三小、幹你娘」等語辱罵乙○○、甲○○,為警當場逮捕,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丙○○業於99年8月2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