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三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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