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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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鈴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陸清達 右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就九二一大地震後於台中縣石岡鄉地區土地勘測相關測量控制點檢測完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或其他事故,有停止訴訟程訟之必要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據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易佑律師聲請略以:系爭土地坐落台中縣石岡鄉境內,毗鄰石岡水壩,於九二一大地震後,附近之土地均發生嚴重之位移情形,原審所作測量乃地震發生前實施,因地震結果產生地籍圖位移,顯與土地現狀不相符合,本件因天災事故,有於檢測完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等語。
三、查因九二一大地震產生土地位移情形,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正全面辦理檢測中,有台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八八中東地二字第九三0八號函附卷可佐,從而為確保兩造界址之正確,本件於該局檢測完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憲智~B法官吳蕙玟~B法官郭德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度 簡上 字第 146 號裁定(89.03.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7 年度 豐簡 字第 7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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