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顯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
(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6月24日1時30分許,在新竹市文昌街與武昌街口,查獲被告林顯榮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2公克)。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109年7月13日21時38分許,在新竹市○○路000號前,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30公克)。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09年11月25日11時2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新都旅社」106號房,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22公克、1.02公克)。
(四)上開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第1321號、第214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09年7月17日、8月7日、12月21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份在卷可稽,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林顯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45、1321、214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98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棕色結晶1包(毛重0.42公克,淨重0.226公克,剩餘量0.211公克,保管字號:109年度安字第37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卷第84頁);附表編號2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0.3公克,淨重0.119公克,剩餘量0.117公克,保管字號:109年度安字第36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卷第80頁);附表編號3之白色結晶2包(毛重0.220公克、1.020公克,淨重0.004公克、0.796公克,剩餘量0.002公克、0.793公克,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146號卷第100頁),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7月17日、8月7日、12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份在卷可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卷第87頁,109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卷第83頁,109年度毒偵字第2146號卷第103、104頁),查獲之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麗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扣案物保管字號1甲基安非他命1包109年度安字第372號(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卷第84頁)2甲基安非他命1包109年度安字第369號(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卷第80頁)3甲基安非他命2包110年度安字第27號(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146號卷第1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