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高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被告勤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80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
1年5月22日強制拍賣債務人即訴外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陵公司)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東勢小段28-55、38-8、38-18、38-29、38-30、38-32、38-33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號2269、4648-1、4648-2等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並由被告以新臺幣(下同)2億8,616萬元得標在案,惟本件原告則起訴主張其係於93年間向金陵公司承租系爭2269號建物及其基地並另行加蓋建物,又於95年間再向金陵公司購買4648建號建物及系爭4648-1、4648-2建號等建物,依民法第42
5條之1、426條之2、土地法104條等規定,其對於系爭土地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等語。次查,被告對於系爭28-55、38-8、38-18、38-29、38-30、38-32、38-33等土地,分別係以210萬元、830萬元、1億600萬元、330萬元、5,400萬元、1,372萬元、1,930萬元、1560萬元,總計共以2億2,232萬元之價格得標買受系爭土地,此有被告得標之投標書、本院繳款收據等附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內可稽。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系爭土地之得標價格為據,核定為2億2,2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萬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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