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振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振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振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於101年9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㈡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7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7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㈡㈢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459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2年4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