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68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湛毓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9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湛毓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帳號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號」。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㈣第3行「存摺影本」應更正為「存摺封面影本、個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第6行「ATM存款之收據」應更正為「ATM存款之通知簡訊」。
㈢、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引用之附表內容應更正為本件更正後之附表內容。
㈣、理由並補充如下:「訊據被告湛毓安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於104年7月25日曾以LINE與不詳姓名之人聯絡,對方表示要給伊遊樂場職缺,惟需提供個人帳戶供公司贏錢之客戶匯款使用,因此伊將本件二帳戶提供予對方,並不知對方將帳戶拿去作何使用云云。經查:依一般社會經驗,正常之公司行號係以學歷、工作經歷等文件審核求職者應試資格,並選擇適當地點進行面試,任職者係以提供勞力或其他服務,獲取應得之報酬,斷無僅以審核帳戶為唯一求職條件之理。另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或恐嚇取財之事時有所聞,報章雜誌及新聞均多所宣導,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則茍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反係蒐集不特定人之帳戶使用,衡情應當可預見收集之帳戶乃可能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被告年紀雖僅21歲,惟其現為高職在學之學生,並曾在台大當工讀生,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無從預見,且被告既知悉該公司不使用其自行開立之帳戶,反要求被告提供帳戶供其使用,並在其不知該公司之名稱、地址等詳細資料,而僅有對方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及電話可供聯繫之情形下,即率爾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之人供其使用,是其對於他人將如何使用上開帳戶,已無從控管,堪認被告對其上開帳戶有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一節應有所認識,且對此事實之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被告自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明,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本件被告提供帳戶作為告訴人 王淑芬伍玉妤何慶昌鄒昕 潛、 楊育瓴廖紹雯程郁捷 、鄭 惠菁鐘菀柔周文 雅、 李姿誼蔡沛怡 及被害人 季成亞邱子瑋 匯款之用,並未實際參與詐騙集團成員對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之行為,是核被告湛毓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致告訴人伍玉妤、何慶昌、蔡沛怡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先後多次匯款至被告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又被告以一次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向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為詐騙行為,,侵害其14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再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9912號被告湛毓安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湛毓安明知於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倘將自己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7月28日15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捷運站附近,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他人使用其持有之上開帳戶以遂行犯罪。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取得湛毓安所交付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與王淑芬、伍玉妤、季成亞、何慶昌、 鄒昕潛 、楊育瓴、邱子瑋、廖紹雯、程郁捷、 鄭惠菁 、鐘菀柔、 周文雅 、李姿誼、蔡沛怡等14人聯絡,並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致王淑芬等14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有之上開銀行帳戶內。嗣因王淑芬等14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後,經警循線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淑芬、伍玉妤、何慶昌、鄒昕潛、楊育瓴、廖紹雯、程郁捷、鄭惠菁、鐘菀柔、周文雅、李姿誼及蔡沛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湛毓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二)告訴人王淑芬、伍玉妤、何慶昌、鄒昕潛、楊育瓴、廖紹雯、程郁捷、鄭惠菁、鐘菀柔、周文雅、李姿誼及蔡沛怡等12人及被害人季成亞及邱子瑋等2人於警詢時之指訴,(三)國泰世華銀行104年8月10日(104)國世雙和字第102號函暨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銀行104年8月17日一雙和字第80號函暨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四)告訴人王淑芬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告訴人伍玉妤匯款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何慶昌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鄒昕潛匯款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告訴人楊育瓴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廖紹雯ATM存款之收據、告訴人鄭惠菁匯款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鐘菀柔ATM匯款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周文雅匯款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李姿誼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被害人季成亞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邱子瑋匯款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檢察官吳宗光附表(更正後)┌──┬────┬──────┬─────────┬─────┐│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金額│││告訴人│││(新臺幣)│├──┼────┼──────┼─────────┼─────┤│1│王淑芬│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5,630元│││(告訴)│13時36分許│拍賣洗衣機之訊息,│(原誤載為│││││並留有暱稱「藍天」│5,360元)│││││之Line帳號供聯繫,││││││詐騙不特定之人購買││││││,嗣告訴人王淑芬依││││││指示以Line與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屆期││││││卻未收到商品,且該││││││賣家失去聯繫,始知││││││受騙。││├──┼────┼──────┼─────────┼─────┤│2│伍玉妤│104年7月30日│自稱網站Q小舖之服│6,123元│││(告訴)│16時23分│務人員向告訴人伍玉│(原誤載為││││、30分許│妤佯稱網路購物時貨│6,138元)│││││到付款表單填寫有誤│5,033元│││││,需負擔額外費用,││││││要求依指示至ATM操││││││作,致告訴人伍玉妤││││││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3│季成亞│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400元││││10時45分許│拍賣 樂高積木 之訊息││││││,並留有Line帳號供││││││聯繫,詐騙不特定之││││││人購買,嗣被害人季││││││ 成亞依 指示以Line與││││││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屆期卻未收到商品││││││,且該賣家失去聯繫││││││,始知受騙。││├──┼────┼──────┼─────────┼─────┤│4│何慶昌│104年7月30日│自稱露天拍賣網賣家│2,800元│││(告訴)│11時27分│,留有之Line帳號供│2,960元││││、59分許│聯繫,詐騙不特定之││││││人購買,嗣告訴人何││││││ 慶昌依 指示以Line與││││││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屆期卻未收到商品││││││,且該賣家失去聯繫││││││,始知受騙。││├──┼────┼──────┼─────────┼─────┤│5│鄒昕潛│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2,680元│││(告訴)│12時1分許│拍賣刮鬍刀之訊息,││││││並留有Line帳號供聯││││││繫,詐騙不特定之人││││││購買,嗣告訴人鄒昕││││││ 潛依 指示以Line與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屆期卻未收到商品,││││││且該賣家失去聯繫,││││││始知受騙。││├──┼────┼──────┼─────────┼─────┤│6│楊育瓴│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5,040元│││(告訴)│14時3分許│拍賣夏慕尼鐵板燒餐││││││券之訊息,並留有││││││Line帳號供聯繫,詐││││││騙不特定之人購買,││││││嗣告訴人楊育瓴依指││││││示以Line與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屆期卻││││││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7│邱子瑋│104年7月30日│自稱亞尼克商店客服│2萬9,989元││││12時2分許│人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邱子瑋佯稱其於網││││││路拍賣購物付款時,││││││店員誤設成分期付款││││││,要求依指示前往││││││ATM操作取消設定,││││││致被害人邱子瑋匯款││││││至被告所有之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8│廖紹雯│104年7月30日│自稱 貓咪 曬月亮網拍│7,480元│││(告訴)│18時59分許│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原誤載為│││││向告訴人廖紹雯佯稱│7,500元)│││││訂貨時誤填購買數量││││││為20件,要求依指示││││││至ATM操作取消設定││││││,致告訴人廖紹雯陷││││││於錯誤以現金存款至││││││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9│程郁捷│104年7月30日│自稱 貓咪曬 月亮網拍│2萬85元│││(告訴)│18時3分許│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原誤載為│││││向告訴人程郁捷佯稱│2萬100元)│││││訂貨時誤填購買數量││││││為12件,要求依指示││││││至ATM操作取消設定││││││,致告訴人 程郁捷陷 ││││││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10│鄭惠菁│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000元│││(告訴)│17時47分許│拍賣瑜珈服裝之訊息││││││,並留有Line帳號供││││││聯繫,詐騙不特定之││││││人購買,嗣告訴人鄭││││││惠菁依指示以Line與││││││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第一銀行帳戶內,屆││││││期卻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11│鐘菀柔(│104年7月3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1萬1,000元│││告訴)│18時39分許│拍賣國際牌吹風機之││││││訊息,並留有Line帳││││││號供聯繫,詐騙不特││││││定之人購買,嗣告訴││││││人 鐘菀柔依 指示以││││││Line與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第一銀行帳戶││││││內,屆期卻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12│周文雅│104年7月30日│在PCHome拍賣網站刊│6,000元│││(告訴)│18時46分許│登拍賣商品之訊息,││││││並留有Line帳號供聯││││││繫,詐騙不特定之人││││││購買,嗣告訴人周文││││││ 雅依 指示以Line與賣││││││家聯繫並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第││││││一銀行帳戶內,屆期││││││卻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13│李姿誼│104年7月30日│自稱樂天拍賣網站客│3,038元│││(告訴)│19時30分許│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李姿誼佯稱訂││││││貨時誤填購買數量為││││││12筆,要求依指示至││││││ATM操作取消設定,││││││致告訴人李姿誼陷於││││││錯誤,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第一││││││銀行帳戶內。││├──┼────┼──────┼─────────┼─────┤│14│蔡沛怡│104年7月30日│自稱小三美日拍賣網│2萬9,000│││(告訴)│18時1分許│站客服人員,撥打電│元、1,000│││││話向告訴人蔡沛怡佯│元│││││稱訂貨時誤填為批發││││││商而購買12個月之商││││││品,要求依指示至││││││ATM操作取消設定,││││││致告訴人蔡沛怡陷於││││││錯誤,依賣家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之第一││││││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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