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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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 邱于慧 如特別代理人 邱金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哲豪